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处罚类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00004218728E/2023-543405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11 发布机构: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处罚类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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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博自然资罚字〔2023〕第6631号                   

 

岭西村魏淑云:

地址:博山区域城镇岭西村

当事人:魏淑云

我局于 2023年7月31日对你非法占用博山区域城镇岭西村土地129平方米建设房子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3年6月25日动工占用博山区域城镇岭西村土地129平方米建设房子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2、违法线索核查照片1份,共1页。

3、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2页。

4、土地案件占用地类及是否符合规划认定表1份,共1页;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共1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份,共1页;勘测定界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各1份,共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违法占用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按照100元/㎡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的林地,按照500元/㎡标准处以罚款。

我局已于2023年8月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在此之前,你也未自行消除或纠正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所以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魏淑云退还非法占用的129平方米土地给博山区域城镇岭西村村民委员会(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37平方米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四至详见拆除部分勘测定界图)。

3、对非法占用的37平方米林地,按照500元/㎡标准处以罚款,计18500.00元,对非法占用的92平方米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按照100元/㎡标准处以罚款,计920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柒佰圆整(¥277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9号收费窗口,地址: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大观园路86号,联系电话:2758846。并将罚款单据复印件缴至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拆除地上建筑物的处罚内容)、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并处罚款的内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国锋  徐智

 话:0533-2758836

 址:博山区中心路110号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