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处罚类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00004218728E/2024-543404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4 发布机构: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处罚类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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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博自然资罚字〔2024〕第6605号                    

当事人:崔德福

身份证号码:370304************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张庄村473号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对你违法压占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张庄村土地并建设工棚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7年10月份开始压占博山区域城镇张庄村土地6778平方米并建设工棚项目,2017年10月份建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2、违法线索核查照片1份,共1页。

3、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2页

4、土地案件占用地类及是否符合规划认定表1份,共1页;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共1页;淄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局部)1份,共1页;勘测定界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各1份,共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违法占用耕地的,按照25元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照20元至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15元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我局已于2024年1月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因其主动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版)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十五日内将违法占用的677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博山区域城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2、没收在违法占用的6077平方米耕地和232平方米农村道路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违法占用的6077平方米耕地按照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151925.00元;对违法占用的232平方米农村道路按照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4640.00元;对违法占用的469平方米采矿用地按照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7035.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陆佰圆整(¥1636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9号收费窗口,地址: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大观园路86号,联系电话:2758846。并将罚款单据复印件缴至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内容)、六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并处罚款的处罚内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国锋  徐智

 话:0533-2758836

 址:博山区中心路110号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