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处罚类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00004218728E/2023-543404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17 发布机构: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处罚类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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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博自然资罚字〔2023〕第6617号                           

 

大峪口村村民王秀清:

地址:博山区域城镇大峪口村

当事人:王秀清  

我局于 2023年5月30日对你非法占用博山区域城镇大峪口村土地141平方米建设长廊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3年3月份动工占用博山区域城镇大峪口村土地141平方米建设长廊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版)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2、违法线索核查照片1份,共1页。

3、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2页。

4、土地案件占用地类及是否符合规划认定表1份,共1页;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共1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份,共1页;勘测定界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各1份,共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版)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版)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自然资规〔2021〕1号)规定,违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照500元至8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1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我局已于2023年8月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在此之前,你也未自行消除或纠正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所以不存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版)第五十七条、《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自然资规〔2021〕1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王秀清退还非法占用的东至大峪口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南至大峪口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乔木林地,西至大峪口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北至大峪口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范围内的141平方米土地给博山区域城镇大峪口村村民委员会;

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7平方米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17平方米乔木林地,按照每平方米500元/㎡标准处以罚款,计罚人民币8500.00元;对非法占用的124平方米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按照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罚人民币1240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零玖佰圆整(¥209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9号收费窗口,地址: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大观园路86号,联系电话:2758846。并将罚款单据复印件缴至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国锋  徐智

 话:0533-2758836

 址:博山区中心路110号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