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关于东崮山村历史遗留违法违章建筑的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11370300004218728E/2023-5375168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13 发布机构: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东崮山村历史遗留违法违章建筑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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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博自然资字〔2023〕44                    签发人:翟所信

 

对区十九届人大会议

7号建议的答复

 

徐学训代表: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东崮山村历史遗留违法违章建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立独立的违建处置机构的问题。我局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执法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机构配置中设置了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及自然资源所,执行日常的执法巡查监管和案件查处职责。根据《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过程监督监管严格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其他科室负责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密切相关事项的执法监管,包括批后监管,日常监管,发现、核查职责范围内违法线索,督促督导违法违规行为人予以整改等。为明确监管责任,2016年9月博山区委、区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淄办发〔2015〕41号文件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各镇(街道、开发区)是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违法建筑物拆除整改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使用、保护、监管工作负总责”,同时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部门共同责任”,要求“各镇(街道、开发区)对辖区内出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要在发现或接到报告24小时内,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立即组织协调国土、公安、建设、城管等有关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二、关于历史遗留违法违章建筑的问题。201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条件,制定了处置措施,切实解决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同时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有强制执行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主要有两种方式:当事人自行履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下一步, 我局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共同责任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村(社区)、镇(街道)、区三级巡查联动机制,严格落实“背书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检查。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充分发挥村(社区)基层作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新的违法占地行为发生。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3413

(联系单位:博山区自然资源局,联系人:丁磊联系电话:13583369282)

(依申请公开)

 :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