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关于建议农村征地建厂租赁费征收问题的议案
索引号: 11370300004218728E/2021-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7-13 发布机构: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建议农村征地建厂租赁费征收问题的议案

发布日期: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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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丰花、孙爱华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建议农村征地建厂租赁费征收问题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们的建议很好,农村征地建厂租赁费征收问题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目前,建设用地租赁主要是指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以及对应的二级市场出租,还有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三种方式。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相关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土地租赁合同由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承租人)签订。土地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同类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土地的租金标准,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出租,我区按照《淄博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且最高不得超过20年。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