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处罚类信息公示_博自然资林罚字〔2025〕第6687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18728E/2026-556384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1-16 发布机构: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处罚类信息公示_博自然资林罚字〔2025〕第6687号

发布日期: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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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林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编号:博自然资林罚字〔2025〕第6687

 

当事人:山东中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伟身份证号码:370304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XXXXXXXXXX ;住址:淄博市博山区域城XXX村。

我局于20251217日,对山东中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博山区域城镇岳峪村原龙发石料厂实施已关闭露天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过程中,破坏岳峪村林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依规批准擅自2020年4月份破坏博山区域城镇岳峪村林地面积28457平方米,涉嫌破坏林地面积28457平方米经过东营国林林业工程有限公司对破坏林地面积进行司法鉴定结果为;其中严重破坏林地面积为:14975平方米(其中:公益林林地13884平方米;商品林林地1091平方米),轻微破坏面积为:13482平方米。构成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2、违法线索核查照片1份,共1页;                                        

3、调查询问笔录3份,共2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破坏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破坏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破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我局已于202617日依法向山东中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在此之前,你单位也未主动自行消除或纠正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所以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山东中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限十五日内恢复破坏的28457平方米林地上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擅自破坏的28457平方米林地,按照严重破坏的公益林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按照严重破坏的商品林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轻微破坏的所有林地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共计:肆拾贰万叁仟肆佰壹拾元整(¥4234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9号收费窗口,地址: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大观园路86号,联系电话:2758846。并将罚款单据复印件缴至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203办公室)。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山东中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仁颖   宋元斌

 话:0533-2758836     

 址: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110号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