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全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解读材料
索引号: 11370300004218728E/2022-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3-31 发布机构: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全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2-03-31
  • 字号:
  • |
  • 打印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全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解读材料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国森防办发〔2019〕3号)、《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的补充通知(国森防办发〔201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出台的背景

近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持续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当前,清明、五一节将至,正值森林火险高发期和森林防火紧要期。

三、出台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确保国庆节期间安全稳定。

、时间限定

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

五、具体内容

(一)管控措施

管控措施分为农业禁烧、禁林区用火、封山3类。

1、农业禁烧。全区范围内全面禁烧,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和荒草。

2、禁林区用火。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的森林防火期内,严禁进入林区及林区边缘用火;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吸烟、烧荒、烧秸秆、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点放孔明灯、爆破、明火作业、野炊烧烤、点火取暖等野外用火。

3、封山。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的森林防火期内,鲁山林场、原山林场等景区景点实施禁火,除景区景点外其他区域实施封山,严禁任何人带火种进入防火区,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要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二)处罚规定

1、公民如果违反上述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建成区外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和杂草等,造成大气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处罚。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和杂草等,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因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和杂草等行为过失引起火灾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和杂草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民如果违反上述第二、三条的有关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对个人处500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至5万元罚款。对拒不执行此通告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森林防火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故意纵火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纵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