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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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试行)

博自然资发〔2022〕22号

               

局属各单位、各自然资源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鲁政发〔2022〕3号)的提出的“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效提升我局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自然资规〔2021〕1号)的相关规定,我局以规范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试点,将省厅规定的相应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细化,经局党组同意,现予以印发。

本通知自七月十五日起施行。若在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各单位及时提出。本通知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 6.15 博山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方案.xls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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