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5年博山区已进入处置程序闲置土地公示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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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18728E/2015-147817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5-12-16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国土资源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使用的位于博山经济开发区大庄村地块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3.7375公顷,用途为科教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协议出让,未动工建设。
经查实,该宗地因受城乡规划调整等影响,导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闲置至今。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有关规定,淄博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取证后,2015年11月6日认定该宗地为闲置土地。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2015年11月18日,博山区人民政府以《关于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闲置土地拟处置方案的请示》(博政国土字〔2015〕25号)上报市政府,2015年11月3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同意收回淄博国能燃气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淄政字〔2015〕123号),将该宗土地依法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