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同磊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证:05-0044929号,淄国用(2005)第B01366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同磊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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