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不动产转移公告【2023】016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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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18728E/2023-535929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6-21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
2002年4月宋作玉/赵秀英购买坐落于博山区石炭坞五村50号楼1单元2层西户,证号:05-0020643号,房产建筑面积为:55.51平方米,用途:住宅。
2013年5月赵秀英持公证书办理转移登记,证号:05-1036183号,房产建筑面积为:55.51平方米,用途:住宅。
2013年7月赵秀英将房屋卖给宋燕丽,并办理过户手续,证号:05-1037404,房产建筑面积为:55.51平方米,用途:住宅。
依据【淄国土资字(2016)199号文】中规定,现宋燕丽向我单位提出多次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希与其房产权力相关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逾期无异议,我单位将依法为宋燕丽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公告
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