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处罚类信息公示_博自然资罚字〔2026〕第6710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18728E/2026-559088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7-15 发布机构: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处罚类信息公示_博自然资罚字〔2026〕第6710号

发布日期: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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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博自然资罚字20266710

当事人:赵修国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村。

我局于2026512日对你违占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2年开始圈博山区八陡镇虎头崖村土地1013平方。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占地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共3.

2、违法线索核查照片1份,共3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2页勘测定界图1份,共1;博山区自然资源局致八陡镇人民政府《关于对虎头崖村违法占地确认是否宅基地的函》及博山区八陡镇虎头崖村民委员会和博山区八陡镇人民政府回复《说明》各一份,共2页;博山区自然资源局致八陡镇虎头崖村民委员会测量结果移交函和博山区自然资源局致赵修国关于对赵修国占用土地进行勘测的通知各一份,共2页;淄国土罚字[2013]第674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当事人申请听证书二份,共2页;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二份,共13页。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1、《城区私有房屋建筑申请表》,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二份宅基地平面图、三份房产分户平面图,4、四份购买合同,5、一份完税证明。

3、被占地单位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共8;旁证人(证人证言)八陡镇原建委副主任询问笔录1份,共3;旁证人(证人证言)原虎头崖村村委会主任询问笔录1份,共3;旁证人(证人证言)虎头崖村村委会委员询问笔录1份,共3

4、土地案件占用地类及是否符合规划认定表1份,共1页;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共1页;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图(局部)1份,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查,你自2012年开始圈占土地1013平方米用于建设仓

库,土地利用现状为建制镇用地,对于前述占有使用相关土地的行为,没有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违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按照每平方米1520元标准处以罚款。

我局于20266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于2026年6月1日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申请听证,按照你的申请,我局在2026年6月9日给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编号:20266710。并于2026年6月11日对你违法圈占土地案举行听证形成《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并签字确认,针对笔录中你提出异议“指界不清,需要现场指界,确定面积后认可”问题。执法人员2026年6月16日再次到你违法圈占土地现场与你共同指界确认,双方对现场圈占土地地界位置和圈占土地面积核实清楚并认可。我局于2026624第二次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于2026年6月24日第二次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申请听证,按照你的申请,我局在2026年7月1日给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编号:20266710

2026年7月8日,我局对你违法圈占土地案举行第二次听证,听证会上你提出了以下意见:1、我的用地不存在侵占、非法转让、未经批准和骗取登记的事实情形,而是属于经批许合法取得,且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不属于和不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以及该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进行处罚。2、用地手续的办理以及本争议的管辖程序。本用地的性质属于宅基地,不论是用地手续还是争议处理,依法应由农业农村局管辖,依法应当办理的用地登记手续,当事人应予服从。3、若造成损害八陡镇政府应依法担责。村委、镇政府对我用地建筑的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据此产生了我投资建设和家庭安稳着落的结果,如果对我的用地权否定,镇政府等依法应当向我承担赔偿等全部法定责任。4、在行政执法中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本涉争法律事实在13年前已终结和停止,不存在连续性,且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时对本涉地问题已作出行政处罚并结案,此后未再发生新的事实和行为。根据法定处罚实效规定,不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都不应再行处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的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已于2019年作出了新的修正,更加倡导和保障了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机制和权益。企业和自然人主体不得混淆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此不能以它由否定。5、对我用地面积的认定出现证据存疑和几个数据相互矛盾问题,体现出本行政处理的不严肃性、缺乏合法性和信赖性。6、行政执法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不能单挑式责罚。

对于上述异议,本机关认为1、村、镇的同意建设并不代表当事人对相关土地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2.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据此,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案查处的是占用土地建设生产经营性建筑而非住房,故本机关具有查处职责。3、对于镇政府及村委的审批是否合法,与该次行政处罚决定无关,由当事人另行寻求法律救济。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15.3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规定:“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恢复原状前,违法建设行为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存续期间,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本案中,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立案查处时,案涉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并未恢复占用前的状态,故不适用2年的追诉时效。本案中,违法占地形成的事实状态一直存在,故该行政处罚的做出不受法定追诉时效的限制。此外,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违法占地行为的当事人为自然人。首先,根据附卷的一份询问笔录、四份证人证言来看,前述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该案的违法占地行为人认定清楚。其次,八陡镇政府于2013年3月21日盖章的《城区私有房屋建筑申请表》、八陡镇村镇建设委员会于2013年3月22日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建设申请人也是本案申请异议人;再次,在申请人2026年5月27日向我局提交的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申辩书中第三自然段“开头”第一句话内容为“我的用地是合法取得的”,很明显本案当事人已经自认为用地主体。5、对于之前处罚过的占地面积与当事人合法使用的面积,在本次行政处罚确认的违法占地面积中已经扣除。6、我们作出的处罚都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的。于双方充分辩证后形成《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并签字确认。对于在案涉镇村处是否存在其他违法占地行为与本次行政处罚决定无关,本机关将对此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综上所述本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异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十五日内退还法占用1013平方米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给虎头崖村村民委员会

2、违法占用的1013平方米建制镇用地按照每平方米15标准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整(¥15195.00元)

行政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9号收费窗口,地址: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大观园路86号,联系电话:2758846。并将罚款单据复印件缴至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阎炳刚刘新山

电话:0533-2758836

地址:博山区中心路110号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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