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处罚类信息公示_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62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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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004218728E/2025-556544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5-12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621号
博山区域城镇银龙村村民委员会:
博山区域城镇银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延江 身份证号码:370304************ 电话:134********,家庭住址:博山区域城镇****村。
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对你单位在你村村西开采石灰石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于2025年4月14日在你村村西开采石灰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共1页
2、受委托人刘克高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3、违法线索核查现场照片1份,共2页;
4、笔录或记录:调查询问笔录4份(受委托人刘克高笔录1份共4页、开采现场施工现场负责人孙钊笔录1份共4页、挖掘机司机尚言清笔录1份共4页、挖掘机司机段树华笔录1份共4页)
5、开采现场地类核查表2份,共2页(来源于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的专业执法软件《国土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局于2025年 4月24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博自然资告字〔2025〕第6621号)、《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博自然资听字〔2025〕第662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的依据、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以及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逾期你单位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停止一切违法开采行为;
2、对你单位违法开采行为处以人民币50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9号收费窗口,地址: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大观园路86号,联系电话:2758846,并将缴纳罚款单据复印件缴至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后60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磊 尹三强
电 话: 0533-2758833
地 址: 博山区中心路110号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