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处罚类信息公示_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621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18728E/2025-556544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12 发布机构: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处罚类信息公示_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621号

发布日期: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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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621

 

博山区域城镇银龙村村民委员会:

博山区域城镇银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延江 身份证号码:370304************ 电话134********家庭住址:博山区域城镇****村。

我局于20254月14日对你单位在你村村西开采石灰石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于20254月14日村村西开采石灰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共1页

2、受委托人刘克高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3、违法线索核查现场照片1份,共2页;      

4、笔录或记录:调查询问笔录4份(受委托人刘克高笔录1份共4、开采现场施工现场负责人孙钊笔录1份共4页、挖掘机司机尚言清笔录1份共4页、挖掘机司机段树华笔录1份共4页)

5、开采现场地类核查表2份,共2页(来源于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的专业执法软件《国土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局于2025 424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博自然资告字〔2025〕第6621号)、《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博自然资听字〔2025〕第662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的依据、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以及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逾期你单位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停止一切违法开采行为;

2、对你单位违法开采行为处以人民币50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9号收费窗口,地址: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大观园路86号,联系电话:2758846并将缴纳罚款单据复印件缴至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后60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磊  尹三强

 话: 0533-2758833   

 址: 博山区中心路110号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55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