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处罚类信息公示_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610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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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004218728E/2026-556393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1-16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6103号
当事人:东关社区张修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
地址:博山区XXXXXXXXXXX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对你违法圈占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茜草村和银龙村土地建设车间和房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3年7月份和2025年8月份开始圈占博山区域城镇茜草村土地1786平方米建设车间和房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占地当事人身份复印件,共1页。
2、违法线索核查照片1份,共1页。
3、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2页。
4、土地案件占用地类及是否符合规划认定表1份,共1页;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共1页;域城镇茜草村和银龙村村庄规划图(局部)1份,共1页;勘测定界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各1份,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施行)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参考《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占用耕地的,按照每平方米25元至30元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照每平方米20元至25元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每平方米15元至20元标准处以罚款。
《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1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照500元至8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耕地的,按照800元至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3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因其主动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立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施行)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参考《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十五日内将违法占用的1786平方米土地退还,其中1289平方米退还给博山区域城镇茜草村村民委员会,497平方米退还给博山区域城镇银龙村村民委员会(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2、没收在违法占用的1579平方米旱地(其中茜草村旱地1082平方米、银龙村旱地497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其违法占用的地块一中1579平方米旱地按照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39475.00元,8平方米居民点用地按照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120.00元,对其违法占用的地块二中199平方米工业用地按照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19900.00元,共计人民币伍万玖仟肆佰玖拾伍圆整(¥5949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9号收费窗口,地址: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大观园路86号,联系电话:2758846。并将罚款单据复印件缴至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三强 王春庆
电 话:0533-2758836
地 址:博山区中心路110号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