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处罚类信息公示_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77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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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004218728E/2025-556104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2-25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777号
当事人:北神头文姜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高长友,身份证号码370304************;联系电话:180********;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对你单位违法占用土地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公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7年12月份开始占用土地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8987平方米,其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412平方米(包括商品林873平方米,公益林1539平方米)、农村道路面积42平方米、特殊用地面积6533平方米建设公墓,2020年5月建成。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占地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占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共1页复印件1份,共1页;三本集体土地证复印件3份,共3页;会议记要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共6页。
2、违法线索核查照片1份,共2页;勘测定界图4份,共4页。
3、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共8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2页。
4、土地案件占用地类及是否符合规划认定表1份,共1页;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共1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份,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违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按照每平方米20元至25元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按照每平方米15元至20元标准处以罚款。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因其主动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立案调查,且准备申报办理用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特殊用地6575平方米(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2、责令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2平方米农村道路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四至范围详见拆除部分勘测定界图);
3、责令限十五日内自行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其他林地1547平方米、乔木林地865平方米上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4、对违法占用的6533平方米特殊用地按照每平方米15元标准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玖万柒仟玖佰玖拾伍圆整(¥97995.00元)。对违法占用的42平方米农村道路按照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捌佰肆拾圆整(¥840.00元)。
对非法改变用途林地的1539平方米公益林按照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柒佰捌拾圆整(¥30780.00元)。对非法改变用途林地的873平方米商品林按照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叁拾圆整(¥8730.00元)。
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拾叁万捌仟叁佰肆拾伍圆整(¥13834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9号收费窗口,地址: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大观园路86号,联系电话:2758846。并将罚款单据复印件缴至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拆除地上建筑物的处罚内容)、六个月内向淄博市淄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阎炳刚 刘新山
电 话:0533-2758836
地 址:博山区中心路110号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