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处罚类信息公示_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63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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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004218728E/2025-555747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6-23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637号
孙俊生: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家庭住址: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北域城村xxx号。
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0年4月6日至2010年6月10日占用域城镇北域城村集体土地建设厂房。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参考《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违法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每平方米20元至25元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每平方米15元至20元标准处以罚款。
我局已于2025年6月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因主动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参考《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十五日内退还违法占用的1620平方米土地给域城镇北域城村村民委员会(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2、没收在违法占用的1381平方米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平方米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四至详见拆除部分勘测定界图);
4、对违法占用的1394平方米林地,按照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27880.00元;违法占用的226平方米居民点用地,按照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339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柒拾圆整(¥3127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9号收费窗口,地址: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大观园路86号,联系电话:2758846。并将罚款单据复印件缴至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拆除地上建筑物的处罚内容)、六个月内向淄博市淄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三强 东其兴
电 话:0533-7019729
地 址:博山区中心路110号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