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处罚类信息公示_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93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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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004218728E/2025-555709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9-22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934号
当事人:博山区石马镇淄井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文龙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xxxxxxxxxxx
地址:博山区石马镇淄井村
我局于 2025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违法取土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5年1月份动工占用本村集体土地2309平方米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违法取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
2、违法线索核查照片1份,共4页。
3、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5份,共24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2页。
4、土地案件占用地类及耕地质量等级认定表1份,共1页;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共1页;耕地质量等级认定图(局部)2份,共2页;勘测定界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各1份,共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
2023年8月14日,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淄博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公布淄博市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淄自然规划发〔2023〕29号)规定:占用一般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为13.8万元/亩(8等耕地),以8等耕地为基准,每提高或降低1个耕地质量等级,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相应提高或降低1.2万元/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水田的,耕地开垦费按同等耕地的2倍执行。
据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取土处以罚款的最低标准是每亩地126万元。
我局已于2025年9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石马镇淄井村村民委员会限十五日内自行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2、对违法取土占用的2309平方米(计3.4635亩)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按照每亩地126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肆佰叁拾陆万肆仟零壹拾元整(¥43640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9号收费窗口,地址: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大观园路86号,联系电话:2758846。并将罚款单据复印件缴至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 森 陈彦田
电 话:0533-2758859
地 址: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博山区中心路110号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