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处罚类信息公示_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940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18728E/2025-555708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14 发布机构: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处罚类信息公示_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940号

发布日期: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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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940          

当事人:山东博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昆明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地址:博山区博山镇五老峪村

我局于2025 7  16 日对你单位违法占用博山区博山镇五老峪村、上结村土地建设旅游设施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53动工占用博山区博山五老峪村、上结村集体土地2115平方米,建设旅游设施项目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1份,共2页;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1份,共1页。

2、违法线索核查照片1份,共3页。                                         

3、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9页。                                

4、土地案件占用地类及是否符合规划认定表1份,共1页;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共1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份,共1页;影像图(局部)1份,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自然资规〔2021) 1 号)规定: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非法占用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

我局已于202511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自然资规〔2021) 1 号)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十五日内将违法占用的211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博山区博山镇五老峪村、上结村村民委员会(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2、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法占用的840平方米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3、没收在违法占用的12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4对违法占用的96平方米耕地按照8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违法占用的2019平方米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按照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佰零捌万陆仟叁佰元整(¥10863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9号收费窗口,地址: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大观园路86号,联系电话:2758846。并将罚款单据复印件缴至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内容)、六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并处罚款的处罚内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森  陈彦田

 话:0533-2758859

 博山区中心路110号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