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处罚类信息公开_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73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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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004218728E/2025-555649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9-01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731号
当事人:山东东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鹏,身份证号码:370304************,联系电话:0533-*******,单位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秋谷********号。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对你单位违法倾倒堆放钛石膏破坏耕地种植条件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2年4月份开始占用冯八峪村耕地(永久基本农田)627平方米倾倒堆放钛石膏,造成破坏耕地种植条件。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占地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占地单位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占地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共1页;占地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被占地单位法定代表人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共1页;被占地单位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共1页;被占地单位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被占地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被占地单位提供土地租赁协议书复印件1份,共2页。
2、违法线索核查照片1份,共2页;勘测定界图1份,共7页。
3、占地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共6页;被占地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共6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2页。
4、土地案件占用地类及耕地质量等级认定表1份,共1页;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共1页;耕地质量等级图(局部)1份,共1页;影像位置图(局部)1份,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依据2023年8月14日,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淄博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公布淄博市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淄自然规划发〔2023〕29号)规定:“占用一般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为13.8万元/亩(8等耕地),以8等耕地为基准,每提高或降低1个耕地质量等级,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相应或降低1.2万元/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水田的,耕地开垦费按同等耕地的2倍执行。”经认定,山东东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倾倒堆放钛石膏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冯八峪村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质量等级为10级,据上,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按照每亩地114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我局已于2025年8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截止调查结束之日,当事人未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也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责令山东东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15日内进行治理,恢复耕种条件。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627平方米(0.9405亩)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按照每亩地114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佰零柒万贰仟壹佰柒拾圆整(¥107217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9号收费窗口,地址: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大观园路86号,联系电话:2758846。并将罚款单据复印件缴至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向淄博市淄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阎炳刚 刘新山
电 话:0533-2758836
地 址:博山区中心路110号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