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处罚类信息公示_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835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18728E/2025-555635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0-15 发布机构: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处罚类信息公示_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835号

发布日期: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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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835

 

   人:刘心社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号码:XXXXXXXXXXX

     址:博山区XXX号

我局于2025910日对你违法占用土地建设饭店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03开始陆续占用淄博市博山区池上下小峰村集体土地394平方米建设饭店项目建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11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违法占用耕地的按照25元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按照15元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照20元至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因当事人积极配合立案调查,且积极办理用地手续,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违法占用耕地的按照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按照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照20元至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我局已于20259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11起施行)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四至详见拆除部分勘测定界图)

2、对非法占用的28平方米地按照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柒佰圆整(¥700.00元)对非法占用的355平方米建设用和未利用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圆整(¥5325.00元)对非法占用的1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圆整(¥22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陆仟贰肆拾伍圆整(¥624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内容)、六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并处罚款的处罚内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曲继松  周洪涛

 话:0533-2758861

 址: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源泉所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