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处罚类信息公示_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722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18728E/2025-555435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6 发布机构: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处罚类信息公示_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722号

发布日期: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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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博自然资罚字20256722

 

当事人:南神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玉强,身份证号码370304************;联系电话:138********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

我局于2025418日对你单位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公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09年10月开始占用南神头村其他林地12482平方米、土门头村其他林地83平方米建设公墓,2021年5月基本建成。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被占地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当事人授权委托1份,共1页;被占地单位法定代表人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共1页;迁坟协议书复印件1份,共1页;档案袋复印件1份,共1页;福台山公墓外观效果图照片复印件1份,共1页;福台山公墓分布图照片复印件1份,共2页

2、违法线索核查照片1份,共2页;勘测定界图1份,共1页。

3、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共9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2页。

4、土地案件占用地类及是否符合规划认定表1份,共1页;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共1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份,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2014年7月29日修订四十二,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违法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每平方米2025元标准处以罚款。

我局已于202551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因其主动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立案调查,且准备申报办理用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2014年7月29日修订四十二、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法占用12565平方米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12565平方米其他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3、对违法占用的12565平方米其他林地(农用地)按照每平方米20标准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壹仟叁佰圆整(¥251300.00元)

行政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9号收费窗口,地址: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大观园路86号,联系电话:2758846。并将罚款单据复印件缴至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拆除地上建筑物的处罚内容)六个月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阎炳刚刘新山

电话:0533-2758836

地址:博山区中心路110号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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