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处罚类信息公示_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921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18728E/2025-555360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10 发布机构: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处罚类信息公示_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921号

发布日期: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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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921

当事人情况:姓名:杨杨  性别:男,年龄:X岁,政治面貌:XX,民族:汉族

地址:淄博市博山区XXXX村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XXXXXXXXXXX

我局于2025225日对你非法占用博山镇洪山口村土地建设房屋案立案调查。经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20249月份占用博山镇洪山口村土地410平方米(该宗地现状为建设用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2、 违法线索核查现场照片1份,共1页。

3、 勘测定界图1份,共1页。

4、 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2页。     

5、当事人杨杨询问笔录1份,共6页。

6、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共1页。

7国土空间规划图(局部)1份,共1页。

8、影像图(局部)1份,共1页。

9、土地案件占用地类及是否符合规划认定表1份,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博山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试行)》(博自然资发〔202222号)规定:“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2亩以下的(含2亩),罚款额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

                                                   

我局已于202532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在此之前,你也未自行消除或纠正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博山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10平方米土地给博山区博山镇洪山口村村民委员会(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2、对非法占用的410平方米建设用地按照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41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9号收费窗口,地址: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大观园路86号,联系电话:2758846,并将罚款单据复印件缴至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森    陈彦田  

 话:2758859    

 址:博山区北博山自然资源所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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