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处罚类信息公示_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851号 | ||
|---|---|---|---|
| 索引号: | 11370300004218728E/2025-555359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1-15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851号
李治田:淄博市博山区XXXXX,住址博山区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对你违法占用土地建设职工食堂及硬化地面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7年9月开始动工占用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岱庄西村集体土地2334平方米建设职工食堂及硬化地面项目,已建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非法占用耕地的按照25元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15元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因当事人积极配合立案调查,且积极办理用地手续,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对非法占用耕地的按照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我局已于2025年10月3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十五日内退还违法占用的2334平方米土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给源泉镇岱庄西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22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3、对非法占用的2272平方米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捌佰圆整(¥56800.00元);对非法占用的62平方米建设用地按照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玖佰叁拾圆整(¥93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柒佰叁拾圆整(¥577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并处罚款的处罚内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曲继松 周洪涛
电 话:0533-2758861
地 址: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源泉所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