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处罚类信息公示_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6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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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004218728E/2025-555359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1-30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601号
当事人:淄博市博山区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凤凰山西路西首北侧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对你单位违法占用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人民政府和昃家庄村土地建设门诊病房综合楼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5年7月份动工占用博山区域城镇人民政府7404平方米、昃家庄村1平方米土地建设门诊病房综合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委托授权书原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
2、违法线索核查照片1份,共1页。
3、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2页。
4、土地案件占用地类及是否符合规划认定表1份,共1页;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共1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份,共1页;勘测定界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各1份,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每平方米15元至20元标准处以罚款。
我局已于2025年1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因其主动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立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版)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十五日内将违法占用的7405平方米土地退还,其中7404平方米退还给博山区域城镇人民政府,1平方米退还给昃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2、对违法占用的7405平方米土地按照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零柒拾伍圆整(¥11107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9号收费窗口,地址: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大观园路86号,联系电话:2758846。并将罚款单据复印件缴至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并处罚款的内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三强 王春庆
电 话:0533-2758836
地 址:博山区中心路110号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