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处罚类信息公示_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7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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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004218728E/2025-555359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9-08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719号
孙青: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家庭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XXXXXX号。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对你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7年9月开始占用八陡镇国有建设用地38平方米建设房屋,现已建成。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山东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1份,共2页。
2、违法线索核查照片1份,共1页;勘测定界图1份,共1页;套合勘测定界图1份,共1页;宗地图草图1份,共1页。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5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2页。
4、土地案件占用地类及是否符合规划认定表1份,共1页;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共1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份,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违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按照每平方米15元至20元标准处以罚款。
我局已于2025年8月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因其主动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立案调查,且准备申报办理用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38平方米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2、对违法占用的3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按照每平方米15元标准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伍佰陆柒拾圆整(¥57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9号收费窗口,地址: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大观园路86号,联系电话:2758846。并将罚款单据复印件缴至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向淄博市淄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阎炳刚 刘新山
电 话:0533-2758836
地 址:博山区中心路110号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