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处罚类信息公示_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8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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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004218728E/2025-553545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3-20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博自然资罚字〔2025〕第6801号
张玉山:博山区源泉镇岳庄西村村民,住址博山区源泉镇岳西村新村街137号,身份证号码370304********3739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对你违法占用土地建设仓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3年4月动工占用源泉镇岳庄西村集体土地312平方米建设仓库项目,同年建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违法占用耕地的按照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15元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于罚款事项,违法占地当事人源泉镇岳庄西村村民张玉山,于2018年1月份已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已于2025年3月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12平方米土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给源泉镇岳庄西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245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曲继松 东其兴
电 话:0533-2758861
地 址: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源泉所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5 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