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处罚类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00004218728E/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6-20 发布机构: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处罚类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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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博自然资罚字〔2022〕第6513号          

沈文刚:

地址:博山区域城镇峪口村6号

我局于2022年3月28日对你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博京物流园项目指挥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1年6月4日动工占用城东街道窝疃、良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928平方米建设博京物流园项目指挥部,建设程度已建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共3页;

2、违法线索核查照片1份,共1页;                                      

3、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3份,共18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1页;                                

4、土地案件占用地类及是否符合规划认定表1份,共1页;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共1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份,共1页;勘测定界图及界址点成果表2份,共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违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照20元至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15元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我局已于2022年6月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十五日内退还违法占用的东至山东颜山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公路用地,南至窝疃社区林地,西至窝疃社区林地,北至良庄社区未利用地范围内的864平方米土地给博山区城东街道窝疃社区居民委员会,64平方米土地给博山区城东街道良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东至山东颜山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公路用地,南至窝疃社区林地,西至窝疃社区林地,北至窝疃社区未利用地范围内的51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违法占用的518平方米林地按照25元/㎡标准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伍拾圆整(¥12950.00元);对违法占用的410平方米未利用地按照20元/㎡标准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捌仟贰佰圆整(¥820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壹佰伍拾圆整(¥211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9号收费窗口,地址: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大观园路86号,联系电话:2758846。并将罚款单据复印件缴至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内容)、六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并处罚款的处罚内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曲继松  阎炳刚

电  话:0533-2758855

地  址: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博山区中心路110号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