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博山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发文机关
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博政办字〔2023〕18号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0156/2023-5359671
成文日期
2023-06-09
发文日期
2023-06-0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博山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博政办字〔2023〕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博山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第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区委同意,现予公布。请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各决策承办单位要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二、公众参与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公众参与意见报告。对合理意见和建议,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意见人和建议人。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专家咨询论证,依据论证意见和建议修改决策草案,并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做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五、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合法性审查报告。
六、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按规定履行向区委请示报告程序;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审议,应当提交决策草案及说明、公众参与意见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七、之前年度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但尚未完成的事项,应当按照要求继续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对已经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对已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八、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承办主体责任,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工作机制,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推进、顺利实施。
九、各镇(街道)的决策目录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区司法局备案;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的决策目录应当自印发之日起10日内报区司法局备案。
附件
博山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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