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博山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博政办字〔2017〕53号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0156/2017-5156633
成文日期
2017-04-24
发文日期
2017-04-2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有效性
失效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博山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区财政局《博山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精细化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及省、市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专项收入;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政府收入(财政资金专户存款)的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按照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区非税收入;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执收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原则。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非税收入具体项目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设立或征收: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区级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五)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六)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财政资金专户存款)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区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九条 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的,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取消、停征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财政部门应及时在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
由执收单位征收的,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征收,应当签订委托授权书,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列入建设项目“一费制”的非税收入,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一费制”服务窗口征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在办公地点、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六)非税收入预算一经批准,各执收单位必须遵守。受政策性因素等影响,确需调整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收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加强非税收入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程序核发《票据准购证》,具体负责票据的领购、使用、核销、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票款一致、网上核销、核旧领新”的制度。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具有特殊用途,经物价部门批准以经营服务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税后部分以非税收入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保管、审核等各项制度,保证票据安全完整。
执收单位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时限缴入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以及在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核销票据。
如票据丢失,应当及时声明作废,并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票据使用单位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不得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二十三条 执收单位因机构分立、合并、撤销,需要变更或撤销收费项目的,应在机构分立、合并、撤销的10个工作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申请手续,将剩余票据退回。
第二十四条 新版票据启用,旧版票据应当按照规定造册,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 非税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部门或拨付下级单位。按照权限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执收管理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财政、物价、执收单位每年定期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目录清单。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3年4月16日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博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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