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区水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环保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7日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

区水务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环保分局 区国土资源分局

(2013年5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鲁水政字〔2012〕7号)和市水利与渔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淄水保〔2012〕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水土资源是人类生存之本,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依法防治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是生产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二、存在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等情形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由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执行。

三、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四、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五、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专项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的,以及存在其它违法行为的,由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查处。

八、本意见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2013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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