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发文机关
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博政办发〔2013〕24号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0156/2013-5156523
成文日期
2013-05-07
发文日期
2013-05-07
有效性
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区水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环保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7日
区水务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环保分局 区国土资源分局
(2013年5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鲁水政字〔2012〕7号)和市水利与渔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淄水保〔2012〕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水土资源是人类生存之本,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依法防治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是生产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二、存在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等情形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由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执行。
三、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四、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五、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专项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的,以及存在其它违法行为的,由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查处。
八、本意见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2013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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