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博山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    

 

博山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6号)和《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淄博市政府令第68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人防、房管、市政园林、公用事业、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建档案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制度。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建设单位应明确工程档案归集的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对工程档案归集进行跟踪服务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应当将《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作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产权(固定资产)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固定资产)登记时,应当查验《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八条  区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部门收集、管理下列城建档案资料;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9.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二)人防、风景名胜、房地产、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城乡规划等部门形成的相关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其他应当收集和管理的城建档案。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从工程项目立项开始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包括纸质、电子、声像档案),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应当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当对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五日内,应当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部门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区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没有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 个月内,及时向区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部门报送一套完整、准确、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不再签订新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责任书》,对新建工程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区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区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领取《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证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区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四条 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询,取得地下管线信息档案查询报告书;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探测资料同时报送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报告。

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的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和《淄博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地下管线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作为工程档案预验收的必备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

在收到预验收申请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应将整改意见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责令其限期完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凡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应当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移交下列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十九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移交原有地下管线已形成的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档。

第二十条  已建成居住小区以及各类园区没有完整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查明管线现状,并按照城建档案归档要求移交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

区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应建立城建档案数字化信息系统,包括博山区城市建设数字档案室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系统。及时补充更新管线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与集中控制。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业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系统。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博山区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基本内容和整理基本要求的工程档案。

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博山区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基本内容、博山区建设工程档案整理基本要求,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区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行。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