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博山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

 

博山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3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13〕43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0〕80号)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山区内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增减挂钩项目的组织领导和政策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各镇(街道、开发区)是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主体,项目涉及的村(居)和单位是具体实施单位。

(二)科学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合理调整村庄布局,高起点编制新村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以规划管控、指导旧村改造和增减挂钩工作。

(三)保护耕地。实施增减挂钩,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以人为本。开展增减挂钩,必须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不得强行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始终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五)循序渐进。要区分城镇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等不同情况,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进高楼;涉及农村拆迁安置的新居建设,要为农民提供多种建房选择;要保持农村特色和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第二章  增减挂钩项目区管理

第五条  申报增减挂钩项目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镇(街道、开发区)重视,项目区内村(居)两委和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地块复垦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六条  项目区申报

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增减挂钩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后报区政府,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责成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可行审查合格的,由区政府核准,出具审查意见上报市政府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省政府审批。

第七条  项目区实施

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批准后,由区政府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与村(居)或其他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逐级签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目标责任书》,项目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项目区的拆旧、复垦、安置地块进行面积核定,制定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解,确保按计划实施。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成立群众代表监督小组,协同监理单位实施全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要实行增减挂钩工作月报制度。

项目建设完成后,要高度重视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责任制,落实工程管护措施。

第八条  安置区用地审批

(一)核定安置区用地面积。村(居)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按照方便生产、方便生活、方便居住的基本要求,在充分考虑农民长远生计的基础上,由规划部门依据《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指标》和《村镇规划标准》统筹规划预留。

社区居民的住房安置用地,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核准安置办法核算。

(二)安置区选址规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基础上,各镇(街道、开发区)可指导符合旧村改造的村(居)在旧村原址范围内改造,也可合村并点。安置区的选址和规划方案要进行公示,在依法、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供地方式。安置区用地以集体使用方式供地为主。合村并点异地安置用地,由各镇(街道、开发区)组织,有关村(居)协商调整、互换或参照省、市、区征地补偿政策按标准补偿使用。

(四)供地步骤。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批准后,按程序办理供地手续,根据拆迁进度和安置户数,按年度供给安置用地,办理新房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注销安置户原有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旧村改造所需用地必须依法审批,严禁未批即用。

第九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

拆旧区复垦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发改、财政、住建、农业、水务、规划等部门,根据《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鲁国土资发〔2007〕175号)的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区竣工初验。初验合格的,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耕地,其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收益归原村(居),主要用于村(居)集体公益事业和村(居)民的社会保障。

第十条  项目资金来源及管理

增减挂钩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使用挂钩指标的地块应收取而未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

(二)使用挂钩指标的地块通过出让实现的政府土地纯收益;

(三)使用新增指标的地块通过出让实现的政府土地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四)挂钩指标有偿转让所得。

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应按照“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滚动发展”的原则,专项用于增减挂钩项目区的拆迁、安置、复垦及项目立项、监管、验收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资金使用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增减挂钩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拆迁补偿费、安置费、复垦费及挂钩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费用(含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等)。

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省、市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建立严格的资金审计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区财政部门负责拨付、监管挂钩项目资金,区审计部门对挂钩项目资金进行审计。

第三章  挂钩指标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增减挂钩指标首先要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农村住宅、新村配套设施建设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需要,并留出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农村的长远发展,节余指标由区政府统一调剂并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应遵循“先复垦、后使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建立全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管理台帐,按批准年度和项目区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按照“谁投资、谁整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对增减挂钩项目区进行投资,投资单位可优先获得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权。

第十五条  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单位和个人不需办理农地转用,可直接办理土地征用和供地手续,但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税费。

第四章  增减挂钩项目区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项目区拆迁安置政策

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在村(居)具体实施。项目所在村(居)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安置方案,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上报区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项目所在村(居)必须将制定的拆迁安置方案、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方案、新房分配方案等进行公示,对补偿标准、数额及新房分配名单予以张榜公布。

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实行“一户一宅”还建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办法,由被拆迁人选择。

积极引导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村(居)民到城区及镇驻地购房居住。鼓励支持村(居)委会建设集体性质公寓住房,解决低收入村(居)民、“五保户”及特殊群体的居住问题。

在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安置本项目区村(居)民住宅建设的项目用地,不需办理农地转用手续,免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

第十七条  节余指标补助政策

(一)拆旧区为居民点用地,复垦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产生的节余指标由区政府统一调剂使用的,区财政按照9万元/亩标准补助。

(二)拆旧区为废弃砖厂、石灰窑、采石场、道路等合法用地,复垦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产生的节余指标由区政府统一调剂使用的,区财政按照5万元/亩标准补助。

(三)除上款规定的类型,拆旧区为城镇建设用地外其余合法工矿用地的,由申报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建筑造价进行评估,经区政府批准后项目方可上报。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余指标由区政府统一调剂使用的,区财政对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另外补助土地复垦费2万元/亩,补偿补助总计不得超过7万元/亩。

第十八条  考核奖励

(一)区政府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增减挂钩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作为专项工作单独表彰奖励。

(二)项目区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完成的,区政府按节余指标1万元/亩的标准奖励项目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前一年完成的,按2万元/亩的标准奖励。

(三)节余指标由项目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优先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建设用地必须征收为国有土地,一律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地。严禁以还建安置等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或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一条  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以往区政府所制定政策与本文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以上办法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由博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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