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山区关于在行政审批领域推行“独立审批”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博政办字〔2021〕22号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最大程度满足办事群众和企业便利化需求,提升全区行政审批效能,经研究制定《博山区关于在行政审批领域推行“独立审批”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山区关于在行政审批领域推行“独立审批”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淄博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156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最大程度满足办事群众和企业便利化需求,提升全区行政审批效能,推动全区行政审批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就我区在行政审批领域推行“独立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促进我区行政审批模式的转型升级,以更快更好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优化提升全区行政审批领域综合性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独立审批”是指行政审批事项“一窗受理”收件后,审批环节全程由同一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审批员”)负责完成的“一人审批”制度,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受理、核准业务环节;发照、归档环节由“制证中心”统一负责。行政审批领域推行“独立审批”制度是进一步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在行政审批领域的全面落实,是实现民生领域“一窗进、一窗出”的创新举措。

(一)精简高效原则。以推动行政审批事项高效便捷为目标,各相关单位按照“能整则整、能简则简、能减则减”的原则,重整业务流程,优化重构审批事项。

(二)依法实施原则。行政审批领域推行“独立审批”制度不取消现有行政审批事项,不改变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法律效力和法律关系,因实施行政审批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三)审慎管理原则。各单位可依据本方案组织制定符合具体审批事项的“独立审批”制度,包括实施细则、具体流程和办事指南等方面,厘清审前服务、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等基本程序环节,由难到易梳理出各科室的业务,按照业务难易程度对人员进行综合安排,优化“独立审批”制度全流程改革。

(四)稳步推进原则。定期对改革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完善有关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确保企业和群众切实享受改革红利。始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进度,形成持续迭代、良性循环的改革长效机制。

三、基本条件

“审批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职工作人员;

    (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专业水平扎实,从事行政审批工作一年以上,通过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独立审批资格授予小组”根据“独立审批”范围分别授予“助理审批员、独立审批员、首席审批员”资格;

(四)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认真。

四、岗位职责

“独立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是将事项与人员进行分级分类。按照办理的难易程度,将事项分为“简易、一般、复杂”三个档次;按照审批工作岗位的难易程度,将“审批员”分为“助理审批员、独立审批员、首席审批员”三个层级。不同层级的审批员按照自身权限职能行使不同的审批权限。

助理审批员负责简易事项的审批。独立审批员负责一般事项的审批。针对复杂事项的审批,由首席审批员召集专家及业务骨干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统一会审、探讨研究,在综合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作人员得出最后审批结论。通过分类审批的模式,实现简易事项“一窗通办、一审一核”,一般事项“一窗受理、独立审批”,复杂事项“联合会商、一站办结”,推动审批增效提质。

(一)助理审批员的岗位职责

1.助理审批员负责简易事项、业务的审批。

2.审查是否属于“助理审批员”业务范围。

    3.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审批机关对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除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外,决定予以受理的均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均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审批机关对许可申请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完成平台系统中的信息登记与公示,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推送至“制证中心”,由“制证中心”核发证照;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注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独立审批员的岗位职责

1.独立审批员负责一般事项的审批。

2.审查是否属于“独立审批员”业务范围。

3.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审批机关对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除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外,决定予以受理的均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均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审批机关对许可申请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完成平台系统中的信息登记与公示,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推送至“制证中心”,由“制证中心”核发证照;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注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首席审批员的岗位职责

1.首席审批员负责复杂事项的审批。

2.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针对复杂事项的审批,由首席审批员召集专家及业务骨干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统一会审、探讨研究。

4.列席研究特殊疑难审批事项会议。

5.综合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作人员得出最后审批结论。准予许可的,完成平台系统中的信息登记与公示,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推送至“制证中心”,由“制证中心”核发证照;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注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坚持回避制度

“审批员”实行回避制度,“审批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由其所在审批机关负责人责令回避:

    1.申请人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3.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审批的。

五、责任承担

(一)规范审批。“独立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工作原则,审批员必须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完毕;符合当场许可条件的,要当场办结;严禁越权审批,严禁随意提高或降低法定条件。

(二)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季度组织相关人员对“审批员”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业务指导人员或机构负责对审批员审核的材料实行质量检查或抽查,检查或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要求审批员补救或纠正,同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许可机关。

(三)责任追究。审批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均属于执法过错行为,由审批机关取消其“审批员”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容错纠错。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把握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持底线原则,因工作创新而出现的工作失误,建立完善免罚机制,增强“审批员”的创新主动性。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针对应当“容”的错,大胆容错,针对不应当“容”的错,坚决不容;坚持人文原则,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行政审批领域推行“独立审批”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次办好”改革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流程再造的深入探索和实践,是实现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的推进升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着眼于满足办事群众和企业的需求,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独立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用心用力做好相关工作。

(二)勇于担当作为。要充分发挥“独立审批”制度改革上的先行先试作用,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要加强政策解读,广泛听取企业、群众的意见,及时调整优化改革措施。要定期总结减时限、减材料、减环节、减跑动等改革成效和创新做法、典型案例,研究提出深化“独立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建议。

(三)加强社会宣传。各部门要做好对改革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和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大对“独立审批”制度改革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放大改革效应,提高“独立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确保“独立审批”制度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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