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博政办字〔2019〕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   

 

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问题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国70周年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3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工作要求,持续深化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着力“控风险、除隐患、防事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切实采取最高的标准、最严的要求、最实的措施,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和有效防范爆燃等有较大影响的事故发生,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国70周年。

二、工作进度和工作安排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从现在起到10月底结束。行动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工序“四个重点”,由各镇(街道)和区直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见附件1)。

(一)全面部署及自查自纠阶段。自6月中下旬,各镇(街道)和区直各部门分别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生产经营单位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并部署实施。6月份,结合开展第18个“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各类企业开展对风险隐患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活动。

(二)全面检查阶段。自7至8月份,各镇(街道)组织对辖区企业风险隐患自查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区直各部门组成检查组分行业领域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检查,进一步加强对镇(街道)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三)“回头看”阶段。自9至10月份,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开展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检查。期间,统一组织进行执法检查,重点对前期检查发现问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三、整治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全面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镇(街道)和区有关责任部门要根据要求,认真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明确排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问题表现、处置依据等具体事项,保证此次排查整治精准有效。其中,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以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废处理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一律组织专家进行风险普查和安全评估,建立重大安全风险源(点)管理档案,落实管理责任。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或停产整改。对排查、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逐一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不能按期整改完成,或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一律依法予以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检查发现对风险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或虚查假改的企业,依法予以顶格处罚。属部门监管疏漏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全员安全生产职责、风险隐患管控清单、安全操作标准规程“四个公开”制度。检查发现安全承诺不履行、安全责任不落实、风险隐患排查管控不到位、存在“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对该单位和单位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一并进行处罚,公示处罚结果,并将该单位纳入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名单,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积极引导和鼓励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身边的风险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学规懂规践规情况检查。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对重点行业领域的民爆、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逐一执法检查,对其他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全员培训考核任务,企业“三类人员”是否培训合格后上岗,现场抽测岗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是否合格。对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一律责令整改直至停产整改。发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顶格处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要随机抽查、考核一线作业人员对安全规程的学习掌握情况。企业员工未经培训或再培训合格的,企业新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的,岗位作业人员抽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四)实施最严格的执法检查。各镇(街道)和区各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和实施细则,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期间,各镇(街道)要统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暗访抽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执法处罚要聚焦重点、严于日常,对高危企业进行“全覆盖”式执法检查,对其他企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执法检查,要采取委托安全机构或安全专家等方式进行全覆盖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典型问题、突出问题,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从重处罚,警示震慑同类企业自查自纠。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案查处、公开执法结果并跟踪整改落实,涉及刑事犯罪的必须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移交司法机关。根据省市要求,专项整治期间区安委会对各镇(街道)、区有关部门执法检查和处罚情况进行通报,对检查发现或者职工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立案、不处罚、不监督整改的,相关监管执法人员一律按失职查处;对一罚了之、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按渎职论处。

(五)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专项行动期间,省市将对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严肃追责问责。对造成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事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以严厉的责任追究,倒逼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防范事故的主体责任,震慑非法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单位进行“一票否决”,追究事故属地和行业监管部门责任。

(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落实镇(街道)属地“打非”责任,以镇(街道)、村居交界地带、偏僻场所、废弃厂房和出租屋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为重点,严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废弃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和非法开采矿山行为。对存在非法企业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执行省市关于“乡镇辖区一个月内发现1处非法企业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律撤职”的规定,追究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深入研究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推进,分管负责同志拿出主要精力靠上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全力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委会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行业整治组、执法检查组、巡查督察组、调查评估组、新闻宣传组、应急救援组、会务保障组8个工作组,负责协调调度、监督检查和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各镇(街道)和区直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扎实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加强信息调度。为扎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专项整治调度、统计、分析、通报工作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和统计分析,交流工作经验,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镇(街道)和区直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抓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指挥调度和统计分析工作,及时查缺补漏,完善工作措施。各镇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自6月份开始,每月18日前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遇有重大活动,或者发生群死群伤事故、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要按规定迅速上报,及时掌握社情、舆情,加强安全管控,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三)加强督导检查。专项行动期间,区领导同志要结合基层调研督导工作时,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各镇(街道)和分管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以上率下,传导压力。区政府成立专项整治督查组,自6月下旬开始,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区直各部门也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行动。重大活动期间,专项整治督查组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开展专项督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根据省市要求,专项行动期间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见附件2)。对期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典型事件,在严厉追究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属地和行业监管部门责任。追究分管负责同志责任的,必须同时追究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附件:1.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分工方案

   2.专项行动期间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

                       

附件1

 

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分工方案

 

一、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重点任务

坚持全面监管防范与重点排查整治相结合,深入排查各类安 全风险,深入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特别是风险管控措施和隐 患整改落实情况。

(一)深入排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健全实施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投入,落实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

深入排查部门监管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堵塞安全监管漏洞,清除安全监管盲区,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况。

(三)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整治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予以整治的行为,重大安全风险不评估管控,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行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行为,及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部门分工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重点围绕长输油气管道占压、泄漏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负责发电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二)区教育和体育局。重点围绕校园、校舍、校车、学校实验室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重点围绕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点围绕深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高支模及市政设施运营维护、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城镇燃气安全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五)区交通运输局。重点围绕公路运输,特别是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超限运输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的监护管理和综合整治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六)区农业农村局。重点围绕农业机械超期服役、违规作业、违章载人以及组织实施跨地域大规模耕播、收割作业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七)区文化和旅游局。重点围绕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及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活动场所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八)区卫生健康局。重点围绕医院、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电梯、压力容器、易燃易爆设施器材物品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九)区应急管理局。重点围绕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危化品行业领域“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企业,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等储存场所,开停车、检维修、特殊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以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维护保养和运行情况;工贸领域煤气发生炉、粉尘作业场所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区市场监管局。重点围绕压力容器、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一)区交警大队。重点围绕“两客一危”、校车、公交车、桥梁隧道、高风险路段监管,各类道路路面安全管控,“三超一疲劳”以及无证驾驶、危险驾驶、货车非法载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二)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三)区化工专项行动办。重点围绕化工行业、化工聚集区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三、聚焦“四个重点”的主要内容及工作要求

(一)重点区域。(1)化工企业聚集区和重点监控点;(2)其他工业园区和高危企业聚集区;(3)铁路公路沿线;(4)采矿区;(5)有高危企业的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重点区域。

(二)重点行业领域。(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等行业;(2)非煤矿山领域;(3)冶金、工贸和粉尘涉爆行业;(4)民爆物品行业;(5)管道运输和燃气行业;(6)其他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以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废处理等行业领域。

(三)重点企业。(1)在评级评价中因安全评级不合格被列为“差”评的企业;(2)近2年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发生爆燃事故的企业;(3)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企业;(4)位于人口密集区内或安全距离不达标的高危企业;(5)停产关闭企业;(6)搬迁改造或拟搬迁改造企业;(7)安全生产基础差、防控能力差等不放心企业。

(四)重点环节和工序。(1)高温高压装置区、储罐区和装卸区,自动化控制区域,重点防火单位等容易形成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和可能造成爆燃事故、中毒窒息事故的重点工序、环节、设备、场所、岗位等;(2)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3)高危企业开停车、重大工艺调整、新改扩项目试生产等环节。(4)企业外来施工。对于“四个重点”,要精准施策,重点管控。

对重点区域,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实行领导干部包重点区域制度,落实区域安全治理和监管防范责任制,提高安全管理等级,必要时在区域内实行封闭化管理,细分监管网格,责任具体到人,防范区域安全风险。对重点行业领域,要分行业制定实施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指南,加强全流程全链条安全管控,严查严禁突击生产、超负荷生产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并通过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或者增加轮换班次等方式,减少同一作业区域现场操作人员,降低事故风险。对重点企业,要建立重点管控企业清单,逐一落实检查排查和监管防范措施,重点时段内要采取选派干部驻企监管等方式,严格盯守,严密防范,严查严处带病运行、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等风险因素,保证企业本质安全。对重点环节和工序,要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要求,逐一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管控措施。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要全面加强安全监管,专项行动期间一律提级管理,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必须进行作业审批,必须进行安全监护,不具备作业资质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对于“五个必须”没有落实到位的,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罚。高危企业开停车、试生产等环节,一律严格源头管控,专项行动期间暂停此类作业。对外来施工单位进入企业生产经营现场施工作业的,要严格审批、严格监督、规范管理,专项行动期间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包方企业承担主要责任。

 

附件2

 

专项行动期间安全生产 “一票否决”情形

 

专项行动期间,除严格执行《淄博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外,对出现下列情形的区县、镇(街道)和生产经营单位也实行“一票否决”。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区县实行“一票否决”:发生较大爆燃事故的;发生致人死亡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发现2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镇(街道)实行“一票否决”:发生致人死亡爆燃事故的;发生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发生爆燃事故的;因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三违”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经挂牌督办仍未完成整改的;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的。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一年内不得推荐为文明单位和其他评先树优对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在影响期内不得表彰奖励或晋升职务、级别。被“一票否决”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一年内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列入重点项目、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给予资金奖励等方面严格限制,对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表彰奖励,不得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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