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

实施办法(试行)

博政办字〔2020〕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生活兜底保障,进一步提升特殊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提高政府服务满意度,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21号)和淄博市民政局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民〔2020〕2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动态管理原则,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加大救助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结果公开透明。

(二)坚持保民生、兜底线、全覆盖、可持续原则,确保救助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持续提升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保障水平,切实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三)坚持各尽其责、协作配合、政策衔接原则,加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制度与社会救助、扶贫政策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确保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应保(助)尽保(助)。

(四)坚持救助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救助原则,同时加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坚持快捷、高效原则,实现便民惠民“零距离”,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救助范围及对象

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主要是指在城乡低保、扶贫开发、医疗救助、教育助学等各类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之后,日常生活仍然存在突出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员。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是城乡低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重度、中度、轻度失能人员。

二是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三是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中度失能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乡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而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或只有一名抚(扶)养人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城乡居民家庭。

四是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乡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而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或只有一名抚(扶)养人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城乡居民家庭。

五是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在读学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在读学生以及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在读学生。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对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

救助标准分别按城市每人每小时15元、农村每人每小时10元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被照护人员家庭或政府购买的服务机构自行承担。具体分类补助标准如下:

1.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60小时,标准为900元;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的中度失能人员以及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45小时,标准为675元;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的轻度失能人员以及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450元;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450元。

2.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特困供养对象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60小时,标准为600元;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特困供养对象中的中度失能人员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45小时,标准为450元;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特困供养对象中的轻度失能人员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300元;因病因伤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300元。

3.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中的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每人每月10小时,标准为100元。

救助方式坚持居家照料为主、集中供(托)养为辅原则。对于居家生活的失能人员,经当事人同意,由其所在的镇(街道)牵头,委托其亲友或村(居)委会、服务机构(个人)、社会组织等,签订照护协议并提供居家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并对“两便”不能自理且长期瘫痪在床的失能人员,发放被褥、床单、毛巾及纸尿片等生活必需品和照料护理用品,以上物资由区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供货商配送,各镇(街道)要做好物资存储、调配、登记、发放。对于自愿选择且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城乡特困供养失能人员,进入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自理等级为重度、中度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必须进行集中供养。  

(二)对有学生的特殊困难家庭给予补助。

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持续支出型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在读学生以及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在校生,统一执行现有教育资助、教育免补、扶贫政策,所有就学费用进行全部免除或补助。在此基础上,按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中等教育阶段(高中、中专、职高、普通技工学校)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高等教育阶段(全日制专科、本科、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每人每年补助到5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助到6000元的标准对家庭给予生活补助。

(三)对于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合规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零负担”,由财政全额承担。

(四)发放节日慰问金。对于特殊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在落实好以上政策的基础上,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节日慰问金。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程序。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村(居)协助镇(街道)对申请人家庭类别、家庭人员“不具备照料能力”进行相关认定。对经认定通过的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其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或只有一名抚(扶)养人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可由本人或委托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分别填写《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申请审批表》《特殊困难家庭在校学生救助申请审批表》《特殊困难家庭因伤因病救助申请审批表》。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本人申请有困难等无法自主申请的申请人,经本人、赡(抚、扶)养人或法定监护人授权后,可以委托赡(抚、扶)养人、法定监护人或村(社区)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审核程序。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各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由村(居)协助对申请人的失能情况以及家庭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将初审名单交由区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及评定失能等级。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民政行业《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逐人逐项进行评估,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报告》并反馈镇(街道),镇(街道)应将评估结果在申请人所属村(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评估结果报告》应明确评估等级,对有望康复或降低评估等级的评估对象,应确定评估有效期,有效期满需重新评估。

(三)审批程序。区民政、扶贫、教体、医保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人员信息比对,指导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确保无人员重复享受和遗漏。失能人员从批准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在校学生从本学期开始享受相关待遇。镇(街道)要对通过审批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全面建立“一人一档”电子和书面档案,做好人员信息维护和规范管理。

(四)动态管理及终止程序。各镇(街道)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定期复核并实行动态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或者照料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镇(街道),报区民政、扶贫、教体、医保部门核准,终止相关待遇: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本人自愿申请停止相关待遇的;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对终止待遇的救助对象,由镇(街道)及时给予书面告知,并于次月起终止待遇。

五、人员认定职责分工

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分别做好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的认定。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低保边缘等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进行认定;对申请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待遇家庭相关人员进行“不具备照料能力”认定;负责指导、医保部门配合,对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进行认定。区扶贫办负责对农村建档立卡和即时帮扶人口中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认定。区教体局负责对区民政局、区扶贫办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在校情况进行比对。

六、救助机制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成立全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各镇(街道)、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区民政部门负责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工作的总牵头、总协调;区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区医保、卫生健康、扶贫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健康扶贫有关政策的督促落实;区教体、扶贫部门负责教育扶贫、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区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各镇(街道)成立相应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配备2-3名专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行使社会救助审批主体责任,统筹负责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公示和动态管理工作。各村(社区)配备1-2名社会救助协理员,负责主动发现、帮办代办救助申报、协助入户核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等工作,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政策衔接机制。享受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照料护理待遇的特困供养人员,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再执行《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文件中的三档照料护理标准。既符合享受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又符合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21号)救助补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可结合本人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其中的一种。《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21号)文件中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的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补助、学生补助、节日慰问金、合规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减免,属特殊用途的非生活补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资金管理及发放。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照料护理、生活照料用品、节日慰问、在校学生补助资金、合规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有关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费用等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相关规定负担。区民政、教体、扶贫、医保、财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做好资金列支、管理和发放。节日慰问金和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由区民政、扶贫部门负责;在校学生补助资金由区教体、扶贫、民政部门分头分工负责;合规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减免费用审核由区医保部门负责;生活照料用品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费用资金由区民政部门负责;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资金,参照特困供养对象护理资金渠道进行列支,照料护理资金实行区级统筹使用,原则上不发放给个人,由区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第三方照料服务机构,由其对有就业意愿且身体状况符合照料服务条件的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边缘家庭人员优先),进行培训、考核,由通过考核的照料人员就近对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提供照料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强对照料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合法合规的照料工作方案,确保每个失能人员的照料护理待遇落实到位。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医疗费用,经参保地医保部门审核报销后,其合规个人自付部分凭医保结算凭证,由镇(街道)按规定发放。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区民政、扶贫、教体、医保、卫健、残联、人社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加强数据共享,协同做好信息比对,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认定提供数据信息支持,为审核审批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下一步,根据市、区大数据局信息平台的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平台共享、一网通办”。

(五)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将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各镇(街道)要对辖区的困难群众建立健全工作主动发现的机制,加强人员配置,确保各项救助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七、分步骤实施落实

一是做好初查摸底(2020年4月底前)。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数据分析、汇总,初步做好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摸排和家庭人员“不具备照料能力”认定等相关准备工作。

二是进行评估鉴定(2020年5月底前)。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失能等级评估鉴定。

三是精准实施救助(2020年6月底)。各镇(街道),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按照程序分类实施相应救助,确保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应保(助)尽保(助)。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相关规定与之前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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