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发文机关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博政办字〔2020〕44号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0156/2020-2005779
成文日期
2020-08-07
发文日期
2020-08-0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69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提高到不低于660元;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5150元提高到不低于5760元;将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990元;将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6695元提高到7500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提标增补工作,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认真做好新增城乡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的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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