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博山区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方案的批复发文机关
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博政字〔2024〕70号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0156/2024-5483521
成文日期
2024-10-23
发文日期
2024-10-24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博山区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方案的批复
博政字〔2024〕70号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单位《关于公布博山区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请示》(博退役军人〔2024〕14号)收悉,经区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提出的博山区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方案。
二、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以博山区烈士陵园宗地图分别以东南西北各个方向相应连线为界,东:13-27连线为界;南:27-35连线为界;西:35-1、1-6、6-11连线为界;北:11-13连线为界,保护范围总面积16387平方米。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确保陵园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防止陵园被非法侵占。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