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9〕36号文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7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2〕27号)精神,强化政策导向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热情,全面推动我区中小企业转调创,特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省、市关于区县均应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考核的要求,从2014年起设立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以后每年增长10%。专项资金由财政拨付,区中小企业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高科技、高成长型中小微企业、重点产业集群调整提升和延伸产业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二)加快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建设。成立由政府出资参股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以政府参股方式牵头,吸纳民间资本及外来资本,逐步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全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完善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规范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运营模式,创新服务理念及服务方式,全面提高服务水平。设立多媒体教学培训室,开办中小企业大讲堂,全方位为企业培训经营管理人才。把服务中心建成具备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训、信息服务、法律服务、闲置资产盘活及产权交易等功能的综合服务机构。

(四)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国家级机电泵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依托国家级耐火材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快构建区域性耐火材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好各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形成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研发、试验、推广及产品设计、加工、检测的公共技术支持系统。

(五)推进小微企业孵化平台和创业成长基地建设。结合我区小微企业发展需求,近郊各镇、街道要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各规划建设一到两处创业园区和标准厂房,为小微企业的孵化和创业成长搭建发展平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融资服务、技术服务、人才服务、政策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以培育壮大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群体。

(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抓好中央和监管部门出台的各项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执行服务小企业相关措施意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加快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工程、助保贷信贷业务等金融业务推进工作,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七)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1)到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对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税务部门要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4)到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5)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6)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八)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博山区加快中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中小企业局,定期研究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制定解决方案和政策措施。

本意见自2014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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