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做好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2〕3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办法》针对近年来山东省流动人口数量、规模持续扩大,参与社会活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愿望日益增强的实际,确立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对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强化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是机遇,也是考验。当前,随着我区工业化、城镇化水平日益完善和提高,从业选择增多,人员流动性趋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为此,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工作,因地制宜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实现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全覆盖、管理无缝隙,充分发挥流动人口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严格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科学确定我区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区级综合协调、镇(街道、开发区)综合管理、社区(村)具体实施”的工作运行机制和覆盖全面的动态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二)任务目标。围绕“建好一个(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构建两个(服务、管理)平台,完善三支(区、镇、村)队伍,实现四个(服务、管理、保障、贡献)提升”的任务目标,按照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的要求,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机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进一步扩大城乡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快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各项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三、全面提升全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1.积极构建区、镇(街道、开发区)、社区(村)三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按照“区级综合协调、镇(街道、开发区)综合管理、社区(村)具体实施”的思路,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落实、检查考核各镇、街道、开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从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奖惩等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增加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有关职能,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协调公安部门调配1名民警和2-3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并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工程当中,进驻各镇、街道、开发区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同时,要在所辖社区(村)、企业合理设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管理员,社区(村)依托“一村一警” 警务模式,由驻村民警和专兼职管理员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逐步构建起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基层网络。

2.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信息服务查询平台和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依托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做好全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一是建设流动人口信息服务查询平台。通过简易、直观、方便的操作平台,快捷、准确、及时了解博山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办事指南、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保障、职业介绍、住房信息等,让外来人员了解博山、认识博山、落户博山。二是依托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做好全区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核实、应用。各级各部门、用工单位及经营业主要加大力度,及时、准确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管理的流动人口信息,逐步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3.严格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全面推行融治安防范、矛盾调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卫生防疫于一体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在招聘流动人口时,应主动了解流动人口的《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登记流动人口的详细信息;未办理《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或以报表形式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并督促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及证明。招聘流动人口3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和成建制的劳务团体,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固定专人做好单位流动人口登记、证件发放、信息采集和教育培训等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对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按《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全面实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我区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确定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区)居住3日以上人员;跨市或县(区)工作1个月以上,但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对居住3日以上和往返于市或县(区)间工作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管理;对拟居住30日以上、16 - 70周岁的流动人口,除《办法》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外,全部实行办证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居住证》作为行政准入和享受社会服务的必要条件,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融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以“办证就享受服务”的理念引导流动人口主动接受管理。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建设流动人口信息服务查询平台,完善信息采集平台;公安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信息登记和居住证发放、管理;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其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工作

1.建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为给流动人口提供快捷、便利、全面的服务,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专门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实行集中办公“一站式”服务;区政府有关部门在服务管理大厅开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窗口。

2.加强医疗计生服务。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及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在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提供与当地常住人口同等的服务待遇,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3.完善工商管理服务。坚持公平对待原则,积极主动、规范高效地为流动人口经商办企业在市场准入、政策支持、收费减免、就业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快捷、便利服务;依法查处职业介绍机构发布虚假劳务信息骗取钱财等行为,依法查处取缔“黑职介”,切实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流动人口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消除流动人口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隐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按要求查验本人身份证及居住证。

4.做好税务管理服务。开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管理房屋出租综合税的征管工作,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提供代开发票和发票发售业务,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按要求查验本人身份证及居住证。

5.推进劳动就业服务。实施流动人口和本地居民统一的就业政策,为流动人口提供平等的公共就业机会;健全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多渠道转移就业,加强对农民工有序融入城镇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有条件地解决在城市中有稳定职业和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的落户问题;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培训、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接续等公共服务;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流动人口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职业中介欺诈行为。

6.做好流动人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加强流动人口法律服务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积极开展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活动,有针对性地对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他们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方便流动人口就近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流动人口义务法律咨询活动,鼓励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开通流动人口法律咨询热线;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组建流动人口法律服务志愿团,开通流动人口维权热线,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服务。加大力度做好流动人口中社区矫正人员和安置帮教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

1.落实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照《办法》对本部门的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梳理,没有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应政策规定的要抓紧时间制定,原有政策规定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财力和现有资源承载能力,制定相应的流动人口服务优惠政策,使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申办证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法律援助、卫生防疫、子女就学、休闲旅游、公共服务等方面,能够享受常住居民同等待遇,切实增强流动人口的归属感。

2.优化社会保障服务。坚持分类指导,落实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完善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补偿、医疗保险、银行服务等政策;加强流动人口聚居区的规划管理,积极探索社会化、市场化路子,鼓励用工单位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面向农民工的居住用房,探索实施适用于流动人口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策。    

3.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坚持以全日制公办学校接纳为主,民办学校接纳为辅的原则,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加强对以接收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指导和扶特,切实规范办学行为。

4.其他权益保障。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和地区实际,对照《办法》规定,以流动人口的社会生活需求为工作重点,制定相应的服务措施,让居住在我区的流动人口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四、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完善管理体制。成立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综治、机构编制、教育、公安、民政、经济、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文化、人口计生、民族宗教、统计、规划、法制、城管执法、工会、团委、妇联、房管、税务、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全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围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落实到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为流动人口提供好本部门相关的业务服务。

(二)加强专兼职队伍建设。要理顺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构建以镇(街道、开发区)、社区(村)为依托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委托社区(村)承担房屋租赁、居住登记、信息采集、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调解纠纷、宣传教育以及帮助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学等社会职能,实行“一站式”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选配上,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管理资源,采取调聘结合的办法,按照省里规定500:1的比例,大力推行流动人口协管队伍职业化。在社区(村)、企业和用工单位,流动人口数量30人以上的(含30人),要配备1-3名专职管理员,并按比例配备协管员;流动人口数量不足30人的社区(村)、企业和用工单位,要至少配备1名兼职管理员。

(三)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调动、协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综合服务管理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镇(街道、开发区)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奖励专项资金,通过绩效考核兑现奖惩,提高基层工作积极性。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将《办法》向社会广泛宣传,使办理《居住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程序家喻户晓,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办法》实施的良好氛围。要结合宣传市、区制定的配套政策,使流动人口充分了解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各项政策,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管理。

(五)严格监督考核。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治安问题突出、流动人口管理混乱的地区要及时进行督促整改;要建立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落实导致辖区内流动人口漏管失控造成重大现实危害、案件高发多发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并严格倒查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对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的管理,强化对专兼职管理员的考核,要通过考核将专兼职管理员的薪酬待遇与工作实绩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工作积极性。

    本意见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3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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