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博山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5日

 

博山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整合工作,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发〔2013〕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省、市、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对全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进行整合,建立城乡统筹、网络统一、制度科学、运行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上下联动、信息公开的原则,与全市同步、统一实施;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平稳过渡的原则,确保参保(参合)人员合法权益不受影响;三是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保障参保(参合)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四是坚持统分结合、运转高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五是坚持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的原则,实现制度的无缝隙衔接。

二、主要内容

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逐步实现管理体制、政策体系、信息系统的“三统一”。

(一)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制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医疗保险事业处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区卫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行政管理职能和经办服务职责划转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按照人员编制随职能走的原则,将区卫生部门所属的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的编制及其在编人员整体划转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区医疗保险事业处。

各镇、街道、开发区的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同时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牌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人员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名专业人员。

(二)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体系

为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的平稳过渡,对参合居民政策规定实行过渡期。过渡期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原新农合基金管理继续执行区统筹模式,参合居民医疗待遇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对已参加新农合且有缴费能力的成年居民,按照自主选择的原则,可根据城镇居民医保成年居民缴费标准,补缴差额后,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加强基金管理,严格控制基金支出。对所有参保人群按统一的财政补贴标准执行。对低保和重残群体的个人缴费通过医疗救助的方式予以代缴。

为适应人员流动需要,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机制,对原参合居民缴费年限予以认同,实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之间无缝隙衔接。

实行定点医疗管理,根据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不同的管理服务特点,搞好定点医疗具体管理办法的有序衔接,2013年4月底前原卫生部门批准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纳入后规范原则,视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实行统一的业务规程、经办流程、服务标准、管理制度,对参保人就医购药实行一站式服务。

(三)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

区医疗保险事业处负责对参合居民进行信息比对,并对重复参保人员进行筛查清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将参保、缴费、就医、结算、基金管理、医疗监管等融为一体,实行医疗保险网络化经办,实现参保资源共享、关系接续顺畅、就医结算即时、监管服务高效。

三、组织实施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成立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整合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刘承志同志任组长,副区长王冲同志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政府督查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主要及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的统一组织实施。区整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整合工作中的具体协调事宜。

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原则上在6月底前基本完成整合交接工作。

(一)机构编制和人员。将区卫生部门承担新农合工作职责的机构编制及工作人员划转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单位:区编办;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二)财务和资产。将区卫生部门新农合机构涉及的财务、资产和人员经费以及会计账簿资料和印鉴移交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三)基金。将区卫生部门新农合基金管理档案资料、基金报表移交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撤销新农合基金专户,将基金转入城镇居民医保专户,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专户。过渡期内暂实行统一专户管理、分账核算的办法。(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

(四)文档和信息数据。将区卫生部门新农合涉及的文档资料、计算机网络原始信息资料等移交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五)审计。审计部门对卫生部门移交前的新农合基金收支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和相关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牵头单位:区审计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整合工作有序、安全、快速开展,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导整合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服务改革大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整合工作,确保整合工作期间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资料不丢、基金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部门作为交接双方,要抽调专人具体负责交接工作的相关事宜,建立规范的交接程序,对交接事项分门别类列出明细,积极稳妥地做好交接工作。编制、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协调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交接事项。监察部门负责对整个交接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三)严格工作纪律。严禁借交接之机私分、变相发放和转移资产及基金。对交接期间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博山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博山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刘承志(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王  冲(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 张  颖(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徐继明(区编办主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齐宝成(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刘持俊(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安广(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边  胜(区监察局副局长)

李  慧(区民政局局长)

赵新年(区财政局局长)

吴宝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朱文贤(区卫生局局长)

孙兆昧(区审计局局长)

宗立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  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区医疗保险事业处主任)

何晋杰(区卫生局副局长)

 樊  文(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李安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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