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博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博山区全面建立文物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政字〔20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博山区全面建立文物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山区全面建立文物长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全面建立文物长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合理统筹全区文物保护力量,有效保护博山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2021年12月31日前,构建覆盖全区的文物长制度体系,做到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工作都有专人负责、专人监管和专人巡查,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加文物安全工作,增强文物保护力量,扩充文物保护队伍,及时报送不可移动文物的动态信息。同时,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协调解决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坚决阻止各种毁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提高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消防安全工作水平,切实保证全区文物安全。

 二、工作机制

(一)组织体系

全面建立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长制组织体系。

区级设立总文物长、副总文物长。建立由区长担任总文物长,区政府分管文化和旅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总文物长,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监督落实的文物长制组织体系。

各镇(街道)设立文物长,镇(街道)书记、镇长(主任)担任文物长,分管文化和旅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文物长。

各村(社区)设立文物长,村(社区)书记、主任担任文物长,分管文化和旅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文物长。

设置文物长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文物长制办公室作为文物长日常办事机构和各相关部门协同工作平台,负责落实总文物长、副总文物长确定的工作事项,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落实文物保护利用的日常工作。

(二)具体职责

1.在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附近招募村居干部、网格员、身体健康的退休公职人员、社会志愿者等熟悉情况的人员开展具体文物保护工作,贯彻落实文物长制相关文件,给予一定的物质保障,确保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2.检查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存状况,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是否需要进行维修修缮。

3.巡查排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围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4.巡查消除人为和自然破坏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现象。

5.向公安部门及文物行政部门报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是否存在盗掘古墓、遗址及偷盗地上文物等文物犯罪行为。

6.巡查制止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必要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7.巡查制止未经批准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8.解决其他涉及文物保护的问题。

(三)工作制度

1.建立各级文物长责任挂包制度。按照文物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各级党委、政府负责人挂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牵头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领导关于文物工作的最新批示,统筹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工作。

各级文物长为所挂包文物保护单位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协调人,负责组织贯彻落实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和上级文物长决策部署,统筹调度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工作,总管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工作。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长层层挂包。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文物长层层挂包。

区级文物长每半年对所挂包的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至少巡查一次;镇(街道)文物长每季度对辖区内的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至少巡查一次;村(社区)文物长每月对辖区内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至少巡查一次。

2.建立文物保护部门联动制度。区文物长制责任部门包括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文物工作相关部门。各责任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合力推进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文物长制健康运行,有效保护全区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加强公安、自然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共同参与、各司其职的文物保护联合执法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打击文物犯罪行为。构建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与的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机制,定期对全区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督导教育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人(单位)加强文物消防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各部门总结文物长制的工作得失,汇报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文物保护工作情况,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研究探讨关于文物长制的新思路、新目标和新计划。各镇(街道)参照区级文物保护部门联动制度建立各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部门联动制度。

3.实行文物长追责制度。为贯彻落实文物长制,提高各级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推动文物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把文物长制落实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标准。对文物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文物长进行表彰奖励,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表扬。对贯彻落实决策部署不力的文物长予以严肃追责,并作为反面教材通报全区。

4.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在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组织义务监督员监督文物保护工作,落实社会监管责任,各级文物长定期指派工作人员向义务监督员征询文物保护意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立文物长投诉热线和投诉信箱,不记名接受群众监督,积极营造文物管理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提供财政支持保障。加大专项经费投入,推动落实文物长制,专项整治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修缮损毁严重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相关配套设施。对文物保护工作做出巨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精神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提高社会各界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扎实做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不断完善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有”工作,提高全区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水平。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摸清全区文物资源家底。重视开展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工作,依法依规公布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提高全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水平。在加强文物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我区文物资源,让文物“活”起来。集中推进全区文物项目的保护利用,全面做好省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试点工作,从点到面开创文物保护新格局,大力构建特色地域文化新体系。

(四)多部门提供文物工作政策支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文物工作相关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从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出发,出台文物长制相关政策文件,配合文物长制的运行落实,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优势,协力保护全区文物资源。

(五)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精干力量配合文物长制贯彻实施。将文物长制与文物属地管理有机结合,要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机构。各级政府应安排专人处理文物长制的日常运行事宜,配合文物长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在内部机构中明确专门科(室)或者专人负责文物工作,安排专业骨干处理文物保护工作事宜,随时向本级政府文物长汇报与文物保护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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