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标题: 专家解读|《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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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7-28 发布机构: 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专家解读|《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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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博山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博政办字〔2022〕27号),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方案内容,邀请区委党校讲师宋杰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行如下解读。

(一)什么是自建房?

自建房为“自主建设房屋”的简称,是指单位或个人未按基本建设程序,通过自行组织,雇佣他人施工等方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包括自住自建房、生产性自建房和经营性自建房以及其他非营利性自建房等。

)为什么要进行房屋安全排查?

房屋也会衰老,即使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的老化,构件强度的降低,结构安全储备的减少,必然会产生由完好到损坏,由小损到大损,由大损到危险。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对房屋安全进行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排查情况及时上报。

)什么样的房屋是危房?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的异常现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沉降、倾斜、裂缝。

)国家对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如何划分?

国家对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如下: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房屋安全责任人包括哪些?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包括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等。

)城市房屋由谁负责安全检查?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十五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

)城市危险房屋由谁负责对其解除危险?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如何治理?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房屋所有权人是危险房屋治理责任人,主要应做好哪些具体工作?

应当按照要求对危险房屋实施治理并做好腾空房屋紧急避险准备,不得强行居住或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要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临时性加固、支撑或疏散人、物等安全措施。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主要承担哪些房屋安全责任?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一)按照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检查、维修养护房屋;(三)装修房屋不得危及被装修房屋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十)日常使用中,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实施哪些有损房屋安全性能的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方案,且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或开挖地下室;(三)擅自在原有房屋上加层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五)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六)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七)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八)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水整体功能的结构;(九)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十二)什么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什么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