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源泉镇

源泉镇人民政府

关于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源政发〔202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镇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强化工作职责,严格日常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提高乡村低收入群体收入的重要作用,实现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录条件

第二条  

1.遵守法律和村规民约,具有良好的品行、服务奉献精神;

2.具有岗位需要的专业和技能;

3.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能够学会使用操作智能手机、操作电脑基础办公软件;

4.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安排的工作,如社会保障、安全应急、乡村振兴、长者食堂、环境卫生清理、秸秆禁烧巡查等;

5.综合各方面因素,优先录用可以胜任工作的脱贫户、低保户、残疾人员和确实困难的扶养未成年人的单亲人员;

6.上岗人员签订录用合同,最低服务期限一年,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优先录用工作时间超一年的人员;

7. 区、镇人社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村两委民主评议后,根据各村分配的名额确定上岗人员,未录用但符合招录条件的报名人员全部纳入镇公益性岗位人才库管理,后期如有人员退出岗位,镇人社部门将综合劳动技能评价、志愿服务信用积分等情况,从人才库中择优进行补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

1.已经享受期满公益性岗位、企业吸纳、灵活就业扶持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

2.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人员;

3.享受财政供养或村集体经济补贴的村干部,享受财政补贴的警务助理、网格员、计生专干、村医等人员;

4.已享受职工养老待遇、企业在职职工、有营业执照、股东身份等人员;

5.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上岗原则

 

第三条 开展乡村公益岗工作,初衷是解决部分乡村困难人群就业问题,提高收入,缓解家庭经济压力,协助镇村做好基层公共服务工作。上岗人员要端正态度、转变思想,不是所有困难人员都能上岗,坚决杜绝只领钱不干活等套取国家资金的违法行为。领取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后,作为享受财政补贴人员,要摆正身份,积极协助所在村做好公共服务工作。

 

第四章  管理考核办法

 

第四条 乡村公益岗人员必须服从镇村统一安排。考核实行日常考勤和月度考核、年终评议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凡日常考勤不达标或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用人单位向镇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审核后,予以解聘,并停发岗位补贴。

1.所在村必须严格落实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应明确1名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的村干部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公益岗考勤考核表;另根据实际,做好公益岗每日工作安排、日常出勤记录、影像资料留存、劳务完成情况等,不得流于形式,杜绝送人情、只拿工资不干活等现象,一经查处严肃处理。

2.乡村公益岗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2小时,原则上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1:00,如遇突发事件、统一行动等特殊情况和镇村安排的阶段性工作,村两委可适时调整或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3.乡村公益岗实行轮岗交叉管理制度,镇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可全域范围内统一调配工作人员和工作岗位,不服从人员予以辞退。

4.乡村公益岗工作期间,使用水印相机拍照上传工作照,规定时间不上传照片或者照片不符合标准均视为空岗,公益岗人员不再享受当天工资待遇。

5.镇纪委和人社部门组织人员不定期查岗,查到空岗一次,扣公益岗人员当月补贴50元,扣所在村目标考核分数;累计空岗3次或被区级以上部门查到空岗的,视为日常考核不达标,公益岗人员立即予以辞退,并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6.乡村公益岗上岗前须签订承诺书和保密协议,工作期间有不符合公益岗继续上岗条件的,应主动告知镇人社部门,及时办理辞职手续;如故意隐瞒或由区镇核查发现,将立即予以辞退。经上级主管部门动态核查,不符合上岗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补贴,根据不符合条件的情形,已领取的补贴予以退回,不退回的列入失信名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岗位退出办

 

第五条  协议期内有以下情形的,应及时退出公益性岗位: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6.本人无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7.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8.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督促整改仍不到位的;

9.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其他不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凡有人员出现以上情况,及时清退,同时停发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空岗时,按规定程序予以补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源泉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1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