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医疗保障局
标题: 博山区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及申报指南
索引号: /2023-520757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14 发布机构: 博山区医疗保障局

博山区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及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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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及申报指南

 

救助对象:具有博山区常住户口、患有重大疾病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受理地点: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向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救助方式:取消病种限制,转向按费用救助。区分不同对象、不同费用,按比例进行救助。

救助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设起付线,住院费用中按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75%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年度封顶线为每人累计不超过2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包括低保贫困户、五保贫困户),起付线1万元,住院费用中按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照超出额4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年度封顶线为每人累计不超过1万元。“两低”人群及其他救助对象,起付线2万元,住院费用中按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后,超出额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按超出额10%的比例给予救助;超出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含2万元),按超出额15%的比例给予救助;超出额在2万元以上的,按超出额20%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年度封顶线为每人累计不超过1万元。

保障、救助范围: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用药目录及诊疗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各种保险报销后的合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以下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1.工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自杀、酗酒造成伤害所致的费用。2.镶牙、配镜、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整容、矫形、做康复的医疗费用。3.自行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4.享受其他各类医疗保险待遇已经解决的费用。5.其他不应救助的医疗费用。

申请救助时限:医疗救助年度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间规定,对当年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上年度第四季度的医疗费用,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实施救助;对超过救助时限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救助。

受理时限:村(居)委会接到救助对象有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公式、材料上报工作;镇、街道接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材料上报工作;区医保局接到镇、街道上报材料后,按季度审批,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2018年民政局按月受理材料、按月拨付资金)

受理材料:

1.博山区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

2.大病医疗救助入户调查、张榜公示情况报告。

3.患者本人的申请书。

4.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材料复印件;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算单、山东省城镇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险年终报销单、其他商业保险结算单。

6.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7.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户口薄户主页、户口薄索引页复印件。

9.本人农村信用社账户(卡)复印件。

10.张榜公示照片  打印(纸张版)。

受理流程:

1.申请。村(居)委会受理申请、核实有关情况、出具有关证明、张榜公示并上报镇、街道。

2.审核。镇、街道调查核实、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并出具调查、公示报告,公示后,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完善有关材料,上报区医疗保障局;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区医疗保障局收到材料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开展入户调查,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统一批准意见;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6】2号)、《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博政办发【2018】5号)。

 备注: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00%-150%之间。

 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50%-200%之间。

2018年(近期)我区低保认定标准:农村家庭人均收入:350元/月;城市家庭人均收入:526元/月。(具体标准以当年度民政部门的低保认定标准执行)

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对象: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指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患者在申请救助当年度内,再次提交住院医疗费用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本次提交的合规医疗费用划分费用额度区间进行救助。在进行医疗救助时,救助金额可精确到元,采取四舍五入的原则。(按区民政原执行标准、原则执行)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