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医疗保障局
标题: 医疗救助受理事项服务指南
索引号: /2023-183078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14 发布机构: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博山分局

医疗救助受理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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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受理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大病医疗救助

二、申请条件:

具有博山区常住户口、患有重大疾病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

三、申报材料:

1.博山区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 2.大病医疗救助入户调查、张榜公示情况报告。3.患者本人的申请书。4.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材料复印件;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家庭收入)证明材料。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算单、山东省城镇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险年终报销单、其他商业保险结算单。6.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7.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户口簿户主页、户口簿索引页复印件。9.本人农村信用社账户(卡)复印件。10.张榜公示照片  打印(纸张版)。

四、办理流程:

1.申请。村(居)委会受理申请、核实有关情况、出具有关证明、张榜公示并上报镇、街道。2.审核。镇、街道调查核实、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并出具调查、公示报告,公示后,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完善有关材料,上报区医疗保障局;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审批。区医疗保障局收到材料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统一批准意见;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制成报表上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统一拨款至救助人账户。

备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特困供养人群可直接通过“一站式”联网结算。

五、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6〕2号)、《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博政办发〔2018〕5号)、《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19〕68号文件贫困人口再救助工作的通知》(淄医保发〔2019〕39号)等文件。

六、是否收费?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村(居)委会接到救助对象有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公式、材料上报工作;镇、街道接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材料上报工作;区医保局接到镇、街道上报材料后,按季度审批,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现按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咨询电话:

区医保中心:0533-4296967,0533-4296964

城西街道:4133788

城东街道:4110500

八陡镇:4518350

源泉镇:7877902

开发区域城镇:7019682

山头街道:4408796

白塔镇:4684649

池上镇:4881269

石马镇:4567124

博山镇:4547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