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医疗保障局
标题: 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
索引号: /2023-197258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09 发布机构: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博山分局

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

发布日期: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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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不设起付线,按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75%的比例救助,救助年度封顶线为每人累计不超过2万元。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包括低保贫困户、五保贫困户)救助标准:住院费用中符合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扣除起付线1万元后,按照超出额40%给予救助,救助年度封顶线为每人累计不超过1万元。

3.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等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住院费用中符合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扣除起付线2万元后,按余额超出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救助。超出额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按超出额10%的比例救助;超出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含2万元),按超出额15%的比例救助;超出额在2万元以上的,按超出额20%的比例救助,救助年度封顶线为每人累计不超过1万元。贫困人口(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特困人员)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经过“五重保障”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支付不超过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