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博山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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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4-549939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2-04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医疗保障局 |
一、执法权力事项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博山分局权责事项清单(见附件)
二、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博山分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办公地址:新建一路9号
联系电话: 0533-4290179
电子邮箱:sylbzjbsfj@zb.shandong.cn
邮政编码:255200
三、执法职责
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区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和处罚,
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等。
具体执法职责详见附件
四、执法权限
1.行政处罚: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2.行政检查: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医疗保险稽核。
五、执法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监察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
六、承办机构
行政处罚:基金稽核科
行政检查:基金稽核科
七、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审核、处理、结案、执行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八、办结时限
行政处罚类: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检查类:根据检查计划确定。
九、监督和救济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博山区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博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3-4130577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县前街1号6楼
邮政编码:255200
(二)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机关:博山区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博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3-4110088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县前街46号
邮政编码:255200
行政诉讼机关:博山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33-4120879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县前街1号
邮政编码:25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