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域城镇
标题: 域城镇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8407/2022-532340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19 发布机构: 博山区域城镇

域城镇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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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城镇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6、《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三、承办机构

博山区域城镇安环办

四、办理基本流程

一、立案

(一)对经初步调查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且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

(二)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事故类行政处罚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5日内立案。

、调查取证

(一)出示证件

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检查。

(二)勘查现场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配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将记录在案并依法处理。

(三)调查笔录

笔录应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

四)书证采集

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

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个体经营且没有印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该个体经营者签名。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四、行政处罚

(一) 处罚告知

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二)陈述申辩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将说明理由。

(三)听证告知

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需在接到告知后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应按期参加听证,如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未按期参加听证,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五、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应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和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五、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此处的90日和180日是自立案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期限。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

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博山区域城镇安环办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向博山区域城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博山区域城镇人民政府

投诉电话:0533-4657201

信函投诉:博山区域城镇银龙路东首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办公电话:0533-4657201

办公地址:博山区域城镇银龙路东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