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聚力满意度提升·政策解读】新规!不得一次性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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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8407/2021-519416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域城镇 |
《监管办法》明确,预收费监管面向在我省范围内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对象涵盖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培训方式涵盖线上和线下,培训内容涵盖学科类和非学科类。以上所有校外培训机构的所有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
对预收费资金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从资金流入、资金沉淀、资金划拨等各环节都要进行全过程监管。《监管办法》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1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员申请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
校外培训机构按要求在托管银行开设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校外培训预收费,包括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和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托管银行将校外培训机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拨付至结算账户,必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实行“消拨同步”“一课一消”。
对暂不能实行“消拨同步”的,设立过渡期,采用风险保证金监管模式。风险保证金额度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实行动态调整,最低额度不得低于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金额。过渡期内对专用账户实施大额资金异动监管。
《监管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办理“营转非”等审批登记时,应提供接受预收费监管承诺书,否则不予登记。对拒绝接受预收费监管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处理。同时,在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过程中,托管银行应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