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运输证的注销通告(第三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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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MB2826017X/2025-551947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5-27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运输证的注销通告(第三批)
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提高省道路运政系统数据质量的通知》、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道路运政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对于已取得《道路运输证》,180日(含)以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年审、检测或维护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经核查,现有10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期未延续(见附件1),15件道路运输证超期失效(见附件2),予以注销。
特此通告。
博山区交通运输局 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5月26日